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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联考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知识:遗嘱继承

华图教育 | 2022-02-20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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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知识:遗嘱继承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模块向来是法律重难点的交汇区、民法模块多、知识点杂,所以很多考生容易弄混,比如继承编里的遗嘱继承,《民法典》对遗嘱也作出了新的规定,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看一看遗嘱继承的具体含义。

  (一)遗嘱继承

  (1)概念

  遗嘱继承也称指定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称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2)相关规定

  ①形式

公证遗嘱 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自书遗嘱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无须见证人在场见证
代书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打印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与遗嘱继承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②效力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③无效遗嘱的情形

  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Ⅱ.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Ⅲ.伪造的遗嘱无效

  Ⅳ.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例题】

  1. (多选题)下列关于遗嘱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与录音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

  B. 遗嘱人生前行为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生前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

  C. 当各遗嘱都有效时,后订立的遗嘱效力优先于先订的遗嘱效力

  D. 在危急情形下,遗嘱人订立的口头遗嘱有效,但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

  【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遗嘱继承。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又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D项。

  2. 依我国《民法典》,关于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关系,正确选项是: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优先于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无所谓谁优先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不相干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遗嘱继承。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所以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知识:姓名权与肖像权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模块向来是法律重难点的交汇区、民法模块多、知识点杂,所以很多考生容易弄混,比如人格权,《民法典》里将人格权单独成编,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看一看人格权里姓名权与肖像权具体含义。

  (一)姓名权

  (1)概念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主体和内容

  ①主体

  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②内容

  Ⅰ.姓名决定权。指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自己的姓名。

  Ⅱ.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有权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

  Ⅲ.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有权在从事各种活动时依法使用自己的姓名以明确自己的身份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Ⅳ.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由于姓名权具有专属性,准许他人使用须为正当,如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意定代理对本人姓名的使用是正当的许可使用,未经本人同意,又没有行使他人姓名权的免责事由的,构成侵害姓名权的侵权行为。

  ③侵权表现

  Ⅰ.干涉。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Ⅱ.盗用。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Ⅲ.冒用。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④保护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二)肖像权

  (1)概念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侵权方式

  侵犯肖像权的情形:

  ①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合理使用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①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②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③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④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⑤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例题】

  1. (单选题)下列属于侵犯肖像权的是( )

  A. 为了寻找失散亲友而在报纸上刊登出的寻人启事中使用的被寻人的照片

  B. 为追捕逃犯而在通缉令上所使用的逃犯照片

  C. 因新闻报道需要而使用他人的照片

  D. 未经同意将获得福利彩票特等奖的获奖者照片用于广告宣传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人格权。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未经同意将获得福利彩票特等奖的获奖者照片用于广告宣传,属于侵犯获奖者的肖像权。

  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2. (单选题)刘某擅自将自己经营的体育用品店取名为“科比”,致使顾客都误以为此店为篮球运动员科比经营的连锁品牌,刘某侵犯了科比的( )

  A. 名誉权

  B. 肖像权

  C. 姓名权

  D. 隐私权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人格权。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题干中刘某擅自使用“科比”这一姓名,属于侵犯姓名权中的盗用情形,侵犯了姓名权。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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